2 comments to “庭內保護的被害人 檢察官不應卸責(尤伯祥、翁國彥)”
  1. 『法官的心證基準因而通常不是無罪推定原則要求的寧縱勿枉。』『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就在一個個法官球員兼裁判的案子裡,流失殆盡。』其實,對於法官或檢察官的職權,我還是覺得即便他們清楚自己的界限,他們的素養及對人的態度,還有傳統與文化的包袱多少會影響他們的專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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